在公司设立时,股东除了可以使用传统的货币出资外,还可以用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如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将其评估作价后作为股东的出资额。
那么除了上述法律规定的非货币财产形式外,对于其他形式的非货币财产如微信账号,是否可以评估作价作为股东的出资财产呢?
A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24日,股东为甲乙二人,甲为半岛彩票公司法定代表人半岛彩票。因A公司为策划各种户外活动为经营范围的公司,而乙的微信账号有较多资源可被公司利用,故乙以其微信账号作为资源入股A公司,并进行了移交,但基于信任双方未进行账号主体变更。在后期的宣传中A公司通过该账号发布过公司活动信息等。
2019年甲乙之间发生纠纷,甲将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变更为其本人,导致乙无法登录,乙向甲理论,甲称该微信账号在乙入股时即为公司的账号,其作为法定代表人,有权将该账号做变更,于是乙提起诉讼要求甲停止使用该微信账号。
■ 法院认为,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乙作为用户仅有使用权,乙以微信账号出资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虽乙的出资不符合规定,但是乙将微信账号的使用权转移给A公司的约定是有效的,甲作为A公司的股东有权使用该账号,乙要求甲停止使用该微信账号的请求不支持。
如法院所述,微信账号用户仅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但是法律规定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是需要股东有所有权且能够将其转让
所以,乙以微信账号出资, 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出资行为 ,所以不属于乙的出资。
无论股东以何种方式出资,都是要将出资折算为具体金额或持股比例记载于公司章程。
非货币财产也不例外,所以,股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是可以用半岛彩票货币估价的,能够估价才能计算股东最终的出资份额,出资所占的比例。
因此,非货币财产是否能用货币评估作价,是影响股东是否可以用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重要因素。另外,股东还必须保证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作价的真实性。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除了需要该非货币财产可以评估作价,还需要该非货币财产可以进行转让。因为法律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在公司设立前必须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否则被视为未履行出资义务;
另外,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最终也是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所以该非货币财产必须可转让给公司。
如非货币财产不能转让给公司,那么该非货币财产则不能被用于股东出资,如本案中的微信账号。
如上述所说,股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需要能转让,在公司经营中被使用。那么同理,如果股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使用不到,出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公司其他股东可能不会同意该股东以其所拥有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半岛彩票。
所以为了实现出资效益的最大化,股东出资的非货币出资应当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并且是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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