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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力知识产权:驳回请求!网络服务提供半岛彩票者民事责任纠纷经典案例分

更新时间:2023-07-18 14:54点击次数:
 半岛彩票半岛彩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的出台为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律师办理此类纠纷具有指导意义。《解释》在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时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即只有在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

  半岛彩票半岛彩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的出台为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律师办理此类纠纷具有指导意义。《解释》在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时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即只有在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情况下,才与网络用户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过错的责任在权利人,因此权利人在向网络服半岛彩票,务提供者主张权利时提出的“警告”成为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关键因素。

  《解释》第5条并没有规定“警告”的具体内容与形式,在实践中,有效“警告”成为认定侵权、维护权利人权利重要保障。从《解释》第7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一份有效的“警告”应包括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和侵权情况证明三部分。身份证明须能证明权利人的身份,一般是和著作权权属证明结合在一起的。著作权权属证明是能证明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证据,主要指版权页,侵权情况证明则是侵犯著作权的主要证据,权利人一般须提供侵权作品在该网站的具置及大致情况,以便网站核查。至于“警告”的形式,《解释》没有规定,可以认为口头、书面等形式均可。由于发出“警告”的举证责任在权利人一方,因此采取书面形式发“警告”对权利人有利。

  被告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37号盛福大厦二层。

  原告杨建诉称:2000年12月1日,其以“海杨”为笔名在网易网站发表了题为《演艺圈同性恋知多少》的文章,并声明不得转载。但被告千龙网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转载使用该文,并且不署作者姓名,擅自改变文章标题为《透视演艺圈同性恋现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请求被告赔偿不少于人民币500元的经济损失;在其网站上刊登更正声明;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证据一:杨建在2001年1月9日晚发给网易网站的电子邮件(打印件)。其内容主要是:①网易新闻频道已采用包括《演艺圈同性恋知多少》一文在内的五篇杨建的文章,但杨建尚未收到稿费,不知是何故:②《演艺圈同性恋知多少》一文在许多网站转载,还出现另一个名字《透视演艺圈同性恋现象》,不知是否经网易网站许可;

  证据二:网易网站在2001年1月10日回复杨建的电子邮件(打印件)。内容主要是:①稿费即将寄出:②《演艺圈同性恋知多少》一文被其他网站转载,未经网易网站许可:

  证据四:北京市朝阳区公证处(2001)朝证字第0110号公证书。证明进人千龙网站,点击网友评说一更多评论一网友评说后,屏幕显示的内容是:千龙网首页〉新闻专题)网友评说一《透视演艺圈同性恋现象》一文,(其内容与《演艺圈同性恋知多少》一文相同)。文章署名一一网友:知情人;

  证据五:杨建个人统计的因诉讼产生的经济损失清单和票据的复印件,包括诉讼费50元、公证费250元、差旅费172.10元、其他费用30.40元。被告千龙网公司答辩称:①被告从未转载过《演艺圈同性恋知多少》一文,也未修改过该文标题。该文是一署名“知情人”的网民进入“网友评说”栏目发送的,系网络用户个人行为。②被告并不知网民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权利,也没有能力进行审查。在收到原告的起诉书后,被告已将涉案文章删除。被告作为网络服务商不仅未实施侵权行为,还及时移除了侵权内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千龙网公司除以原告的证据四作为依据,证明自己答辩内容的真实性外,未提供其他证据。

  证据一:网易公司网站部经理孙忠怀2001年4月23日证明该网站于2001年1月23日将包括《演艺圈同性恋知多少》一文在内的稿费邮寄给杨建的书面证言;

  证据二:网易公司新闻频道编辑部2000年12月1日在录用《演艺圈同性恋知多少》一文中给杨建的稿件录用通知(电子邮件);

  证据三:网易公司网站部2001年6月4日出具的2000年12月1日,“第三只眼”栏目的投稿信箱到了署名海杨的一篇投稿《演艺圈同性恋知多少》的文件;

  证据四:网易网站新闻频道稿费统计表(2000年11月20日一12月21日)。

  该表载明:《演艺圈同性恋知多少》一文作者杨建,字数2038,稿酬61元。对上述证据在形式和内容上,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鉴于上述证据在形式和内容上的合法、客观真实,确认上述证据具有证明力。

  被告在质证中对原告证据四的内容予以认可,并引为自己的证据。在发表的质证意见中称:“网友评说”栏目系电子公告服务(BBS)类别的“留言板”,以交互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每篇新闻信息页面都有这样的界面,上网用户发表言论均不通过编辑模板,任何人都可进人。《透视演艺圈同性恋现象》一文系上网用户自行发布的。网上传输的内容和信息纷杂,被告无能力查证这些文章的内容是否侵权,法律不要求提供BBS的服务商应承担网民的侵权责任。被告在2001年 3月9日下午接到原告的起诉书后,于当日即将该文移除。

  根据上述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合原、被告发表的质证意见,法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

  (1)原告享有《演艺圈同性恋知多少》一文的著作权。证明该事实的证据有原告证据一、二、三和法院收集的证据一、二、三、四。

  (2)在千龙网“网友评说”界面上登载有与《演艺圈同性恋知多少》一文内容相同的文章《透视演艺圈同性恋现象》,但不能确认是被告所为。亦不能确认被告有鼓励、引诱网民侵权并利用侵权从中牟利,日被告已将《透视演共圈同性恋现象》一文移除。

  法院认为:关于原告杨建是否是“海杨”,是否享有《演艺圈同性恋知多少》一文的著作权的问题。根据原告证据一、二、三和收集的五份证据,已充分证明原告以“海杨”的名义向网易网站投稿并首先在网易网站发表了《演艺圈同性恋知多少》一文,网易网站在采纳该文后,即通知了杨建:网易在2000年11月20日~12月21日稿费统计表中载明:《演艺圈同性恋知多少》一文作者杨建,字数2038,稿酬61元;2001年1月9日和10日,因稿酬问题和其他网站亦登载该文的问题半岛彩票,杨建以“海杨”的名义与网易网站用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了交涉;随后网易网站将包括《演艺圈同性恋知多少》一文在内的稿酬邮寄给杨建。上述事实均发生在原告指控被告侵权以前,可充分地证明了“海杨”即是杨建。《演艺圈同性恋知多少》一文在发表时署名为“海杨”,在被告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杨建即为作品《演艺圈同性恋知多少》一文的作者。

  关于被告是否应对其网站电子公告栏上登载的《透视演艺圈同性恋现象》一文承担法律责任这涉及被告是不是信息提供者的问题,或者说被告是否将原告的作品进行了复制或传播的问题。网络基本常识告诉我们,在网络上设置电子公告栏服务,是网络服务商向网络用户提供的一种最常见的技术性服务。网民在这一技术的支撑下,可以自由地在电子公告栏中发表意见、提供各种信息。这一行为在一般正常情况下,并不受提供这一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商约束。就如同我们利用电信部门提供的通讯设备进行通话,在一般正常情况下,电信部门无法得知和控制通话的内容。因此网络服务商仅是提供网络设备或技术服务,在无证据证明电子公告栏中的信息提供与网络服务商有关的情况下,网络服务商对信息内容存在的权利瑕疵不承担责任。

  原告的作品在被告的电子公告栏中被复制,应由复制行为人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应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的规定,网络服务商是在得到警告后,采取消极、不作为的态度才承担法律责任。本案原告是在未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对千龙网公司的侵权诉讼,而被告千龙网公司在得知原告对登载在其网站电子公告栏中的《演艺圈同性恋知多少》一文提出侵权诉讼后,立即采取了移除的技术措施,有力地防止了侵权的扩大和延续,这是对原告权利的尊重和维护,因此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杨建负担(已交纳)。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案件。千龙网站提供BBS中的“留言板”服务,以交互方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留言板”在网络上是一个相当开放的论坛,任何用户都可以随意进入并发表言论。当留言板中出现侵犯行为时,网站是否要因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成为本案的焦点。

(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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